原告东莞市龙*********(以下简称“龙富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大**********(以下简称“阿源服务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阿源服务部的经营者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代收货款11,86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从事生产、加工、销售服装辅料、包装材料、纺织品的企业,2019年5月份至6月份期间,原告委托被告向客户寄送服装辅料并代收货款,合作期间,被告代收货款后,有两笔货款未支付给原告,一笔货款是9,603元,另一笔货款是2,264元,两笔货款合计11,867元。原告多次催讨货款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阿源服务...(本文书还有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