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方**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间多次向王*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多次转卖给方某1、冯*、方某2等人,从中牟利3340余元,经查毒品约为57.384克。该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到案经过、搜查笔录及照片、提取记录、称量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支付交易记录、情况说明、证人方某1、冯*、方某2证言、被告人方**供述等在...(本文书还有34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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