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吴**、毛**因与被申请人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毛**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再审本案。主要理由:1、118.5万元借款没有任何交付凭证,借款未交付。2、被申请人自认归还的款项包含吴**借款。阎*主动放弃对担保人瓦房店创意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也印证案涉借款与瓦房店创意电器有限公司的借款相关。3、再审申请人的银行流水证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4、没有证据证明阎*交付240万借款以及借款利率为3%。5、对应140万借款,阎*收取的还款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阎*提交意见称,吴**、毛**...(本文书还有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