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65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交通大街丽***小区。
上诉人中国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于**、于**、刘**、高**、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21)冀09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2)冀09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诉讼请求;2、原审诉讼费和二审上诉费由各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各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运河区法院作出(2022)冀09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特上诉至贵院。一、火灾事故认定书对本案的起火原因和位置认定清楚。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燃周*可燃物导致火灾,起火部位位于仓库中部。根据现有证据,采取高度盖然性的证据证明规则是可以认定上述事实。二、按照上诉人赔付的58万元...(本文书还有44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