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仵**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玉祥**********(以下简称玉祥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杨*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傅*,被上诉人玉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仵**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仵**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根据同类案件的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及本案一审调取的证据能够查明:1、杨*区对出租车行业实行出租车牌照经营管理始于1999年。在此之前实行开放经营,由经营人向政府缴纳管理费取得营运证上路营运。1999年9月,杨*示范区对出租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进行了第一轮经营权有偿出让。依据《杨*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常务会议一九九九年第十五次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第十五次会议纪要)记载:“原则同意陕西华山环保工程公司、重庆玉祥实业有限公司和杨*鑫河公司在杨*分别建立出租汽车公司。总量控制在150辆以内(包括现有个体出租汽车),指标由3家公司平均分配。出租车公司成立后应积极吸收委托代管现有个体出租车”。根据一审法院从交通局调取的1999年首次经营权出让时的缴费票据可以查明:1999年,杨*示范区150辆出租车指标,杨*鑫河出租车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鑫河公司)实际管理45辆,杨*示范区华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山公司)实际管理44辆,剩余61辆由陕西玉祥**********(以下简称玉祥公司)管理。鑫河公司管理的45辆出租车中17辆是鑫河公司以每辆支付1万元费用的方式从杨*示范区管委...(本文书还有6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