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宋**、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中兴、被告宋**和谷**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执行人宋**、谷**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鸡血粉厂非金钱给付义务,并将执行标的物损毁灭失,已经造成执行申请人张**执行不能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暂诉补偿10000元;2、涉案全部费用凭据由宋**、谷**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7日,原告张**将建成位于鸡血粉厂的厂房、生产设备、物资整体出售给被告宋**、谷**夫妻,确定价款90万元,并整体接收签订《买卖协议》,已付现金50万元,余款40万元,约定于2017年5月1日一次性付清(余款有房照抵押)。约定余款到期40万元,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涉案的鸡血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2019)辽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宋...(本文书还有40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