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诉被告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龙**适用公告程序送达,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实行独任审理。本案于2022年9月8日公开开庭。原告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及被告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350000元投资款及支付逾期利息(以投资款350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4月12日至被告返还投资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3、判令被告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支付分红款105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分红款10500元为本金,自2022年4月12日至被告实际付清分红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纠...(本文书还有35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