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延*********(以下简称延庆镇政府)、被上诉人北京市延*************(以下简称石河营村委会)、被上诉人北京市延**************(以下简称石河营经合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延庆镇政府未按照批示文件办理建设用地相关手续,造成建设投资人的财产大幅贬值;李**与石河营村委会、石河营经合社签订的《石河营建...(本文书还有1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