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请要点。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陆**、广西和美***********共同向原告郭**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二、被告陆**、广西和美***********共同向原告郭**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271316元(利息计算方式为:1、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2、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暂时计算至2021年11月29日,此后的利息仍以该标准计算至被告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陆**、广西和美***********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用。
被告答辩要点。
被告陆**、广西和美***********共同答辩称: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是该3000000元的权利主体,即原告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无权起诉;二、即使原告是该3000000元的权利主体,该借款也应当由被告陆**偿还,而与被告...(本文书还有40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