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银行淮安分行)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淮安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银行淮安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归还所欠原告15笔贷款本金合计475063.59元及利、罚息合计37826元(利、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7月5日,此后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年利*4.8%加收5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判令原告对被告张**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房屋行使抵押权,对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被告在起诉后偿还了部分款项,故原告在庭审中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张**归还所欠原告15笔贷款本金合计475014.59元及利、罚息合计49037.83元(利、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11月6日,此后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年利*4.8%加收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3日,原、被告签署了《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最高额综合授信限额为79万元,授信期限为60个月,并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某某网商贷-网上银行-房产抵押》,约定合同项下授信额度为50万元,额度存续期最长为60个月,同时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为确保上述合同的履行,被告另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某某网商贷-网上银行-房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合同》,将坐落于淮海东路**号**幢**室房屋作为担保,抵押...(本文书还有6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