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与被告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4年10月21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郭*,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1056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马*2019年至2020年期间分三次向原告购买美容仪器和护肤品。第一次于2019年7月28日向原告购买美容仪器和护肤品共计人民币3995元(当面交付);第二次于2019年8月25日购买护肤品456元;第三次于2020年2月27日在如新官网下单购买产品共计611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马*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不认可,认为买卖合同不存在。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如...(本文书还有1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