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省*******(以下简称某公司)、黑龙江省*******************(以下简称某伽师总场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2024)兵03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公司、某伽师总场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郎*,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公司、某伽师总场分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证据采信不当,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在建设工程领域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等合同是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关键依据。本案中,王**未能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转包、挂靠或其他形式的合同来证明其承接了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在原审庭审过程中,王**的陈述前后矛盾,无法确定其是挂靠施工还是转承包方式承揽工程。本案中,所有工程款均由业主方直接支付给上诉人,不存在通过王**或其他第三方代收的情形。上诉人出示的支付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等费用的合同、清单、发票、转账凭证、电子回单、工资表、劳务人员名册等证据充分显示相关费用均由上诉人支付完成,而非王**支付。上诉人实际承担了人力、物力、资金,与王**无关。王**并未就案涉项目实际承担相应的成本,不符合实际施工人基本的特征。上诉人提交的《中标通知书》《财务审计核算报告》《结算审核报告书》《2021年第三师伽师总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期)工程施工合同》、财务凭证等数份来自不同主体制作的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实际施工案涉项目。2.假如能够认定王**为实际施工人,原审判决认定已付款、未付款数额的方式存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主张其为实际...(本文书还有7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