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麻**、麻**诉被告大连中天*********、第三人大连哈和*********、第三人大连天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麻**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宋**、被告委托代理人候雨生、第三人大连哈和*********委托代理人牛**、第三人大连天鸿***********委托代理人刘*、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房屋购房款1000万元及自2014年6月30日至付清全部款项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哈尔滨和贵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3年3月3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就购买位于大连市金州新区××路××号房屋(公*)达成协议,双方于2013年4月1日签订《承诺函》,约定。
由被告以月35万元承租918号住房**房屋价值、租赁价格均为市场价格,应认定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本文书还有4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