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沙*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3)陕06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上诉人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沙*、原审被告中华联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沙*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23)陕062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2项,改判由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保公司赔偿上诉人事故赔偿109659.6元。二、依法判决被上诉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及理由:被上诉人联合保险公司对原告承担本起事故损失为4597659元,但在给上诉人理赔时,只承担了348000元,少赔109659.6元。二、一审驳回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联合保险公司的109659.6元赔偿请求与法无据,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辩称,2011年4月11日上诉人沙*、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将我公司诉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经双方自愿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我公司履行判决义务,且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调解书已生效,我公司已经履行赔偿义务...(本文书还有5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