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与被告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169.87元、利息1908.61元、罚息10839.91元(利息按照年**6.3%从2018年9月5日计至2019年9月5日,罚息按照年**6.3%上浮50%从2019年9月6日暂计至2022年5月18日,此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编号******275《中国某某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446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本文书还有2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