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与被告王**、太平财产*************(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王**、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524238.21元,庭审中变更赔偿数额为1631478.12元。2.本案诉讼费及先予执行部分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保险公司答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5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交通事故合法发生的前提下,我司同意承担伤者合理合法损失。前期已支付医药费208000元,本案中诉讼费及鉴定费等不同意赔偿。
王**答辩称,我投保有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告的损失,我垫付18000元医疗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
一、2021年8月27日16时36分许,乔**驾驶0263751号电动二轮车沿滨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莲花池路口左转弯时,...(本文书还有42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