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xx*********(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西安xx*********(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货款5326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53265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5日至实际退还购货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10月9日为502.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7月,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原告自被告处购买鸡蛋共计265箱,被告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向原告发送货物。2023年7月4日原告通过中国光大银行向被告转入鸡蛋货款53265元,后因货...(本文书还有11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