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庞**因与被申请人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1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庞**申请再审称,(一)李**本案起诉属于重复诉讼根据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2)川15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13万元”的记载,可知李**对本案请求的13万元诉讼标的,已在另案提起过诉讼,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李**的本案起诉符合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二审法院以两案诉讼标的不同而认定不属于重复诉讼,适用法错误(二)二审法院以庞**在《欠条》中未明确还款期限,且李**在2019年、2020年、2022年均曾向庞**催款为由,认定本案未过诉讼时效,系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庞**的《欠条》系基于双方对此前部分转款的确认...(本文书还有1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