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格尔木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格尔木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306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由原告担任装载机司机,期限自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合同约定原告月工资5500元。2017年12月30日,被告将原告无故辞退,原告对退工单不服,于2021年11月5日向格尔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欠付的30650元工资,但仲裁委未给予支持,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格尔木通*********辩称,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存在欠...(本文书还有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