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北京市交**********(以下简称平谷公路分局)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索力********(以下简称索力通圆公司)、北京飞弘**********(以下简称飞弘日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3民再****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平谷公路分局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2021)京03民再****号民事判决,依法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二审判决后,平谷公路分局收集、获得了6份新证据,证明案涉项目的政府强制性与规划性,系政府统一规划下的城市拆迁建设项目,而拆迁建设项目必然存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飞弘日公司即为案涉项目拆迁人,案涉项目的建设主体亦是飞弘日公司,且平谷公路分局对案涉房产的权利已获得规划部门的确认。二、二审判决认定的多个基本事实存在严重错误。1.二审判决认为平谷公路...(本文书还有1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