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长*********与被告刘*、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追加陈*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2年9月5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熊**及被告刘*、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市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21539.2元及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5565.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代交的2020年1月、2020年3月电费5193元、水费28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欠物业管理费产生的滞纳金(以被告当月所欠物业管理费为基数,自实际欠费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算);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05年起***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陈*系案涉房屋的前业主。2019年8月27日,案涉房屋由渝北区法院在阿里拍卖网上执行司法拍卖...(本文书还有4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