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恒大地产********(简称恒大南充公司)诉被告侯*、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1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大南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刘*,被告侯*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大南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贷款本息、罚息、复利2018年7月30日至2021年8月13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66313元(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3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9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恒大绿洲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二被告购买原告出售的恒大绿洲**幢**单元**层**号房屋**房屋总价698334元,首付款218334元,...(本文书还有2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