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15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509.21元(以5,150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1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4年12月21日),上述两项诉求金额共计为5,659.21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2年期间,被告以急需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基于朋友情谊应被告要求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庭审中,王*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李*承担以年利息3.7%为计算标准,从2024年12月21日至实际还清为止的利息。
被告李*未作答...(本文书还有1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