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百威哈尔*******(简称百威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第三人国家知识***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王**。
2.注册号:3138083。
3.申请日期:2002年4月8日4.核准注册日期:2006年3月22日5.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8月20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3201群组):啤酒;姜*淡啤酒;麦芽啤酒;姜*啤酒;制啤酒用麦**;制啤酒用蛇麻子汁;麦**(发酵后成啤酒)。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百威公司。
2.注册号:105985。
3.申请日期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2月28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3201群组):啤酒。
三、其他事实。
2003年5月21日,诉争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在异议期内,百威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其异议主要理由为:一、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诉争商标属于模仿百威公司未注册的“哈啤”驰名商标;二、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诉争商标与百威公司“哈尔滨”牌商标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哈特”作为“哈尔滨牌”啤酒的简称,应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诉争商标侵犯了百威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在先权;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和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2006年3月22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原商标局)作出(2006)商标异字第374号“哈特”商标异议裁定。该裁定认定:“哈特”与“哈尔滨及图”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不同,整体视觉效果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本文书还有7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