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彭**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新生*********(以下简称生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崔俊安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生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500元及待通知金1450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彭**入职生泰公司担任开发工程师岗位,双方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14500元。后该公司技术部负责人皮**(案外人)于2019年12月30日将彭**叫至办公室,口头辞退彭**,并要求彭**与公司人事及财务部门办理手续。但经与该公司负责人谭**以及公司人事部门协商后,该公司并不愿意支付彭**赔偿金,并于当日将彭**移除公司微信群,且将钉钉系统关闭。2.彭**系生泰公司普通员工,应受该公司及其执行人员的约束管理,该公司相应人...(本文书还有12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