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夏**,男,1990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原告义乌市康*******为与被告义乌市欢*****(经**: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8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璐莎独任审判,于2024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市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至2020年期间,原...(本文书还有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