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白*因与被上诉人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上诉请求:1.撤销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严**向其返还不当得利款项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严**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其并非基于合同的约定向严**支付500000元,其误以为其与严**存在委托合同关系,遂以委托合同关系作为基础法律关系诉请严**返还50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判决认定其为了补偿严**而向...(本文书还有3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