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喻*诉被告宋x、被告××财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及原告黎**、原告喻*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宋*、被告××财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1481.96元,被告××财产**************已支付原告黎**医药费18000元,二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赔偿款233481.96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祖孙*系,2023年2月18日10时30分许,宋*驾驶湘湘a9××**小型轿车,沿宁乡市s326线由北往南行驶至250公里100米地段时,遇前方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喻*同向行驶至上述地段,因宋*驾驶车辆从左侧超车时未保持安全距离,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黎**、喻*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宁乡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本文书还有4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