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骆**诉被告周**、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乙财保上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曾**,被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钟**,被告人某乙财保上犹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周**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除周**已赔付的之外,要求二原告赔偿立案前标的为727210.87元,立案缴费时变更为1475080.62元,诉讼过程中变更为1326437.79元;二、判令被告人某乙财保上犹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周**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赔偿责任;三、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本文书还有159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