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辽县某*******(以下简称东辽某某联社)与被告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辽某某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辽某某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佟**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判决被告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佟**签订《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借款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佟**发放贷款人民币3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贷款约期至2012年3月24日到期,借款利率执行国家基准月利率10.605‰。同日,原告与被告佟*...(本文书还有1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