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王**、李**、董**、田*、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4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李**的起诉,申请追加张**为被告,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董**、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为386382.3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赔偿明细为:1、交通费:3000元(含救护车费用1700元)。2、误工费:90元/天*180天=16200元;3、护理费:100元/天*60天=6000元;4、营养费:30元/天*90天=2700元;5、残疾赔偿金:337482.3元;6、精神抚慰金:18000元;7、鉴定费:2800元+检查费200元=3000元。事实和理由:2024年4月2日5时30分许,王**驾驶李**所有的苏fp××**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张**、张**...(本文书还有54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