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答辩称:从原告处购买虫草系己方与案外人赵**,己方已支付90,000元,剩余61,170元应由案外人赵**支付。
原告为证明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视屏资料两份,拟证明2023年6月4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虫草。2023年6月18日,承诺61,170元余款于2023年6月25日前付清,但至今未履行的事实。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6月4日,被告与案外人赵**从原告处购买虫草产生费用151,170元。2023年6月18日,被告与案外人赵**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61,170元余款于2023年6月25日前付清,但至今未履行。原告因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由被告承担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原...(本文书还有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