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天运**********与被告胡**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天运**********法定代表人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天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镇安县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镇劳仲案字(2022)2号《裁决书》第二项内容;2、判令原告无须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将《裁决书》中的“以上三项合计213063.30元”纠正为“以上两项合计115113.3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被告与原告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被告申请劳*仲裁。镇安县xx镇劳仲案字(2022)2号《裁决书》,该裁决书依据《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97950元,显属错误。
被告胡**辩称,镇安县xx镇劳...(本文书还有2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