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赵*与被告尹**、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张**、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赵*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其保险赔偿金494562.6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14日22时51分许,赵*某驾驶承租的尹**所有的蒙dy××**号长安牌出租车,沿红山区宁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东门前,驶向非机动车道未及时采取措施,与案外人唐伟停在宁澜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的、头南尾北停放的国电赤峰化工...(本文书还有1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