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汉族,1974年8月**日生,住诃南省方城县。
上诉人河南瀚海********(以下简称瀚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21)豫02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瀚海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张**为购买瀚海公司开发的房产,与瀚海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又于2021年4月3日网签了编号为202000858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及房屋维修基金。《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合同是经过双方平等...(本文书还有2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