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蒋*诉被告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蒋*及两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郜**,被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徐**名下位于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花安路**号智慧广场**号楼**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及租金收益,租金共计人民币14,400元;2.分割被继承人徐**名下银行存款:工商银行尾号分别为2882、8105、1734、9...(本文书还有9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