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成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詹**及原审被告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川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詹**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詹**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某某公司收取服务费有依据而非不当得利。某某公司与詹**签订了《委托协议书》,某某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根据《委托协议书》按照詹**实际贷款需求提供助贷服务,合同权利是依据其提供的助贷服务获得相应的服务费报酬,某某公司取得的利益是依据合同约定收取的服务费而非不当得利,某某公司无须返还取得的利益。2.一审中詹**提供的其与冉纳的通话录音不足以证明是双方对于服务费的约定,且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一审法院对该证据的采信属于程序违法和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3.《委...(本文书还有42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