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辩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李**在焊接车间5线组任水咀工,组长是毛斌林而非梁桂森。根据李**提供的钉钉打卡记录以及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李**与常荣公司具有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李**受常荣公司考勤及管理并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常荣公司按月发放工资待遇,双方关系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中关于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经审查查明,2021年7月1日,中山仲裁委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21〕3633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一、常荣公司须于裁决生效后即支付李**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加付的一倍工资16352.58元;二、驳回李**其余仲裁请求。
常荣公司与李**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有争议。中山仲裁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常荣公司对李**进行考勤管理,即李**...(本文书还有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