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用友************与被告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武口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宁0202民初****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法院)处理。前海法院认为,本案依法不应移送。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2021年5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函告本院协商解决管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个人信用借款合同》发生争议,不是因转让协议发生争议,故应按《个人信用借款合同》约定管辖条款确定本案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本文书还有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