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诉被告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的经营者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酒款共计10500元;2.要求被告以欠款金额10500元为基数,利息按照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及2020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自2018年3月31日至原告起诉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并要求支付利息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等其他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经营一家烟酒行的个体工商户。被告于2018年3月份陆续赊购原告酒水,共欠付...(本文书还有1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