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东*************(下称某某)与被告刘**、朱**、东宁市鸿************(下称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被告刘**、朱**、东宁市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刘**返还借款本金4700000元,利息3425496.30元,本息合计8125496.30元;2.要求被告刘**按月息率11.34‰偿还2023年7月13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朱**、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对被告刘**借款时提供的28套商品房优先受偿;5.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2月17日,被告刘**以抵押方式在原告处贷款4700000元,约定月利率5.67‰截止2023年7月12日,被告刘**拖欠原告本金4700000元,利息3425496.30元。某某为刘**的借款保证人。2022年6月26日,朱**与原告签订承债协议,自愿对刘**的借款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刘**借款时将28处房产抵押给原告。
被告刘**、朱**、某某辩称,一、原告诉请不明确,作为专业的农村商业银行对于诉请部分和事实表述部分包括分段计算的月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都不明确,提供的计算表说明无法证明金融机构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及分段计算标准,与借款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无法证明原告的主...(本文书还有5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