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五冶公司从中汇公司处总包蚌埠汇金广场二期工程后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广兵公司。2019年1月,李**与广兵公司签订木工分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广兵公司将蚌埠汇金广场二期工程模板分项工程分包给李**,承包综合单价为41.7元每平方。合同签订后,李**向广兵公司支付保证金20000元,并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9年10月22日,因五冶公司与中汇公司之间发生纠纷,工程停工。2019年12月3日,李**确认其截止到2019年10月22日完成的工程量价款为2110304.63元,广兵公司对该工程价款予以认可。李**实际已收到的工程款为2961016元。“蚌埠汇金广场李**木工班组”结算表显示工程款为2795961元,该工程款中所列三笔款项即1、给公司帮点工33.5工日;2、包工帮忙的点工491.7工日;3、“给**号楼帮工20大工1小工计7200元”,另注明点工每工日350元计算。上述三项费用共计191020元,不在涉案工程款内。一审法院认为,李**与广兵公司签订木工分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因李**系无资质的自然人,该合同无效;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本文书还有44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