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成*某某******(以下简称成*某某集团)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成*某某集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货款缺乏事实依据。双方合同中就调价的规则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本案并未达到调价的前提条件。成*某某集团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不表明认可一审判决的所有认定,实际上成*某某集团对一审认定的供货量是存在巨大争议的。(二)一审判决相对公正,应当维持一审判决。成*某某集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某某公司提交意见称,成*某某集团已通过实际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对调价事实、货款结算、签字人员有权代表公...(本文书还有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