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沈*因政府信息公*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6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刘*、沈*于2023年10月17日向上海市浦***********(以下简称浦东规资局)提出政府信息公*申请:根据沪发改城(2008)205号文件确定的上中路隧道以南、沿江路以西、徐浦大桥以北、黄浦江驳岸以东四至范围之内获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复制件并盖上有效公章。浦东规资局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编号为s**************7011的《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答复刘*...(本文书还有1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