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为与被告张**、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前期利息78000元,并支付后期利息(按本金30万元,按月利率1.25%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1日,被告张**向原告童**借款30万元,同日,原告向张**转账交付30万元。2020年12月2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张**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经结算,截止2020年12月21日,张**尚欠童**借款本金叁拾万元和利息78000元。自2021年1月1日起,...(本文书还有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