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与上诉人罗**、原审第三人谌*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23)湘06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后,经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决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上诉人罗**、原审第三人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1、谌*向沈*的转账中,除去一审法院已经认定的“1000元以下的转账金额属于实际消费和生活中正常开支”以外,尚存在1000元至1500元之间的转账(共计38101元)也系谌*及其朋友的足浴消费及日常开支,不属于赠与。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用以日常生活消费支出,并不属于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该部分费用不应当由上诉人返还。2、上诉人沈*与谌*共同消费了17057.4元是事实,一审法院未予采纳属于认定事实有误。谌*自述其自2019年开始与上诉人相识并发展成男女关系,双方在长达三四年多的时间里,上诉人与第三人共同产生衣食住行等生活开支是必然的事实,考虑上诉人日常消费支出的合理性,以及上诉人一审所提交的为第三人支付的日...(本文书还有4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