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与被告白**、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被告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屈**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2023年6月28日原告屈*与被告张*签订的《合作协议》及2023年6月28日原告屈*与被告张*、白**签订的《欠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屈*与被告张*系朋友关系,被告张*在鄠邑区某村经营山水情农家乐,需要装修房屋,让被告白**为其装修房屋。被告白**为被告张*装修了一半后,向张*催要装修费,被告张*无钱支付。被告白**之前发现原告屈*与张*系朋友及乡党关系,被告白**将被告张**原告屈*叫到被告白**经营的装饰材料经销部,还叫着其几个帮手于2023年6月28日晚上6点至10点期间以胁迫的手段让原告屈*与被告张*签订了《合作协议》及《欠条》。原告当时恐惧至极,回到家中后一个月恐惧心理不能...(本文书还有2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