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湖南煜盛******(下文简称“煜盛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被告煜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3月7日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1903071534a5106651、20190307f44f59106650);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434998元、契税及印花税52540.49元、维修基金9972元,共计1497510.4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497510.49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笔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按原告已付购房款的1%承担违约责任(即14349.98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1903071534a5106651、20190307f44f59106650,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湘乡市望春门街道龙城大道湘乡××期××栋××单元××号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房款共计人民币1434998元(614886+820112),后原告支付涉案房屋的契税、印花税...(本文书还有5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