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因与被申请人李**、光大国际*******(以下简称光大建设公司)、中交第一*********(以下简称中交一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申请再审称,首先,二审判决对原**和李**、光大建设公司提供的三方协议及光大建设公司提交的光大建设公司与中交一航公司工程结算书不采信是错误的。二审判决中,对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对一审法院已确认三方协议、中交一航公司与光大建设公司的工程结算书的真实有效不予确认。主要依据是引用不予确认三方协议真实性的德惠市人民法院(2017)吉0183民初****号民事判决和已确认三方协议真实性的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83民初***...(本文书还有1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