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通成********与被告连*、运城市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武汉通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8708.81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418708.81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7月30日为60451.0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权实际支出费32613.73元(包括海口市法院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613.73元、鉴定费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3日,原告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运输服务订单》,由原告武汉通成********将变压器从武汉运输至云南保山。后原告将该货物委托被告运城市浩*****...(本文书还有777字未显示)